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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公告

第二号


  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年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五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第八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第九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第十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一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第二章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的民族理论、*策学习宣传,加强*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十三条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四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全过程。


  第十六条弘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伟大奋斗精神。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奉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七条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十九条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条加强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历史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培育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一条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民族团结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反映内蒙古特色、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二十二条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二十四条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传统剧目等,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那达慕等传统体育盛会。自治区人民*府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盟行*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府应当根据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和赛事。


  第二十六条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内蒙古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第三章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发挥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统筹推进自治区东、中、西部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九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农村牧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道路通畅水平,健全农村牧区物流体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牧区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条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确保各族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条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税收、信贷、用地等*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第三十二条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产业。


  第三十三条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用性、可及性。推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


  加强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


  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第三十五条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科学规划和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

第四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三十六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的民族*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定*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的民族*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的民族*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九条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


  (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协助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一条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


  (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


  第四十三条发扬拥*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地*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优属、拥*爱民活动。


  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员保障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


  第四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应当全面贯彻*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四十五条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发展壮大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全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的网络宣传工作格局;


  (二)主流新媒体平台应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构建高质量内容产出机制,发挥好阵地优势、传播优势,打造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权威融媒体作品,更好凝聚群众、引导群众;


  (三)鼓励互联网媒体、互联网企业、网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民族团结进步论坛,通过网络平台宣传*的民族*策和民族团结进步事迹;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网络平台中出现的破坏民族团结、不利于边疆稳定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人民*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盟行*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府、自治区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自治区人民*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行*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府和旗县级人民*府应当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第五章加强社会协同


  第四十九条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第五十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作为。


  第五十一条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十二条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第五十三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做好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应当展示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预算。


  第五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司法行*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的民族*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的民族理论*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策。


  第六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坚持人民至上不断造福人民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五个新巴镇而努力奋斗

坚持人民至上不断造福人民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五个新巴镇而努力奋斗

——在中共巴彦塔拉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节选)

(年5月28日)

巴彦塔拉作为左中东南重镇、革命老区,是全旗唯一有山有水有保护区的地方,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老区人民坚韧不拔优良传统,激励我们必须以全新的视角、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审视镇情和发展的新阶段新特征,立足实际,超前思考、科学谋划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今后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走好走实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一年大突破、三年大变样、五年大跨越”,圆满完成“十四五”规划,力争建成绿色、美丽、幸福、平安、活力新巴镇。未来五年,我们规划“三步走”,努力建成五个新巴镇:一年大突破:力争年地区生产总值、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旗平均增速。农业亩耕地储备库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并启动富锗富硒有机农业认证;牧业发展”牛羊存栏双破五万”目标;2万亩锦绣海棠果树经济林和元宝枫木本油料经济林项目核心区成功打造林下间种药材经济。三年大变样:力争年地区生产总值、全体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增速。农业上,按照“一年实验、二年示范、三年推广”的思路,初步建成以节水为核心的密植玉米超高产项目区1万亩,特色作物种植面积稳定在4万亩以上;牧业上,接续推进肉牛产业提质增量“千百十”工程,年内肉牛存栏突破8万头,与年底相比翻一番;林业上,初步建成集生态保护、野果采摘、炒茶酿酒、林果经济、林下药材、赏花赏卉、民宿观光为一体的生态旅游综合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培育打造“快手”电商团队,线上线下带货,着力打造巴镇区域性品牌。五年大跨越:力争年地区生产总值、全体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增速。农牧林产业实现“三个10万”目标,即:农业上,全镇推广密植玉米超高产创建占总耕地面积超过40%,达到10万亩;牧业上,高度重视种子工程,全镇肉牛存栏头数突破10万头,与年底相比翻一番,成功打造区域性肉牛养殖小镇;林业上,建成可采摘、可观光、可游玩的“锦绣海棠果树经济林+元宝枫木本油料经济林+沙棘桑葚生态经济林”10万亩规模的的绿色银行,努力把巴彦塔拉镇打造成为深呼吸小镇、生态旅游小镇、打卡网红小镇。全面完成今后五年的任务,是上级*委的殷切期望,是全镇人民的共同心愿,更是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我们坚信,通过不懈努力,一个经济更加繁荣、社会更加进步、环境更加友好、生活更加美好、人民更加幸福的新巴镇一定会展现在世人面前。我们对巴镇的美好明天充满信心!未来五年,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干群一心,强势推进,强力攻坚,以重点领域的大突破带动全局工作的大发展。(一)立足生态优先,调优产业结构,加快建设“绿色”新巴镇。坚持在做大总量中调优结构、在调优结构中扩大增量,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纵向提速、横向赶超、充分发展,全面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一是做强一产,夯实现代农业基础。引导农牧户主动对接市场,主动适应农牧业竞争性商品价格放开的新趋势,大力调整种养结构和农畜产品结构,走绿色引领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发展之路。农业上,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分年度新建高标准农田10万亩,力争到年实现全镇基本农田高效节水全覆盖。依托高标准农田,逐年推广运用玉米密植超高产现代农艺技术,确保在年达到10万亩以上,实现1/3的耕地建成超高产农田。强力推进嘎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发挥作用,聚焦种植产业集群发展,实现规模化种植占全镇耕地的1/3以上,其中特色种植占比达到1/6。牧业上,依托“种子工程、金融贷款、粮改饲料、疾病防疫、养殖保险”五项举措,持续推进“增牛稳羊”和“牛出院”工程,到年底,全镇肉牛肉羊存栏均突破10万大关。林业上,把林产业作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突破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举全镇之力接续打造10万亩锦绣海棠果树经济林、元宝枫木本油料经济林和沙棘桑葚生态经济林连片示范区。农业、牧业、林业产值占大农业比重呈“三足鼎立”之势,成为支撑巴镇发展的立镇三大支柱产业。二是做优二产,推动延伸产业链条。抓好绿色生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一以贯之的重要要求,也是新发展阶段我镇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机遇和重要潜力。要牢固树立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理念,聚焦10万亩经济林建设不动摇,加快生态经济林布局,打造国家级冷凉地区无公害水果生产基地。以鲜食玉米、锦绣海棠、桑葚、沙棘、元宝枫产业链发展为主攻方向,着力发展果药、桑葚酒、食用油、特色茶品等深加工,全力打响“元宝枫之乡”、“果药之乡”、“桑葚之乡”等地区品牌。探索“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逐步建立标准化、规模化、精细化的生产模式,通过项目带动引导绿色农特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建设直销通道,与企业、超市建立稳定的“农超对接”供销关系,同时拓展互联网销售渠道,培育“巴镇田园”区域化公共品牌,提高本土绿色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好地促进嘎查村经济发展,提高农牧民收入,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三是做活三产,打造商贸旅游产业。聚力持续打造“巴镇一日乡村游”精品线路品牌建设,升级打造循环路沿线绿化、美化、个性化工程。立足慧丰寺、东蒙**干部学校、桑堪采摘园、乌斯吐自然保护区、万亩林果药材花观赏区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将镇内景点连点成线,串联起一条集红色文化、自然景观、历史人文、田园风情为内容的“巴镇文旅景观大道”。依托东蒙**干部学校修缮复建,建设红色革命教育基地,推动红色文化与乡村旅游有机融合。同时依托有山有水有保护区的独特优势,积极争取上级旅游发展项目,建设高规格农家体验式休闲度假旅游项目,打造“吃农家饭、住农家院、观农家景、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题的特色餐饮、采摘品尝、观赏游玩等体验式农业生态旅游观光产业,吸引八方来客体验“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景”的巴彦塔拉镇,享受巴镇独有的“天然氧吧”,打造“深呼吸”小镇。(二)聚力乡村振兴,提升乡村品味,加快建设“美丽”新巴镇。深入实施“绿化、美化、净化、优化、靓化”五大工程,为乡村提颜值、增内涵,让农牧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一是以林草生态建设为抓手,开展环境“绿化”工程。积极围绕“森林乡村”创建目标,大力开展村屯绿化活动,实现村屯街巷、村屯连接线应补尽补。深入开展“清退护美禁”草原保护专项行动,全面推进清理清查、退耕退牧、护草护绿、美丽美化、禁牧禁垦行动,不断提升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二是以花海大战活动为抓手,开展环境“美化”工程。全覆盖开展花海大战活动,村内街路两侧、树槽内外、农户庭院内外、嘎查村连接线全覆盖种植花卉,鼓励种植连片花卉,着力打造推窗见景、开门见花的“大美巴镇”。三是以村屯环境整治为抓手,开展环境“净化”工程。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彻底解决“脏乱差”问题,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整治大会战,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恢复建设垃圾填埋场,提升嘎查村垃圾转运标准,切实把“洁净的水、干净的土”留下来。四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开展环境“优化”工程。积极协调上级资金,利用五年时间实现全镇所有嘎查村节能路灯全覆盖。同时,重点建设“四好”农村路,不断提升嘎查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增强群众幸福感。五是以靓丽庭院建设为抓手,开展环境“靓化”工程。积极引导嘎查村农户发展高产高效庭院种植,延伸农旅民宿第三产业,通过宣传发动、扶持带动等举措,鼓励农户,特别是长期没有种园习惯的农户在庭院种植常规蔬菜,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协调订单种植或干菜晾制,探索建立城镇“菜篮子”。根据嘎查村土壤性质,坚持“适地适树适户”“一村一果”原则,引导农户自发助力“树进院”,实现小规模大群体,发挥庭院最大效益。同时,大张旗鼓开展“最美庭院”“丰收庭院”评比活动,激发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自发参与美化庭院的行动中,通过打造多彩庭院、丰收庭院、效益庭院,实现乡村环境美观宜居、增收节支效益明显、全镇庭院经济发展水平获得整体提升。(三)增进民生福祉,强化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幸福”新巴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集中财力解决好关乎全镇各族群众切身利益最紧迫、最现实的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把稳就业促增收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好稳岗拓岗激励、公益岗位开发、技能提升行动、强化供需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等措施,稳定年转移就业人以上。二是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把保障基本民生作为底线任务,加大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受灾群众的帮扶救助力度,及时有效落实各类保障*策,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三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好人民满意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动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健康巴镇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进一步提升全镇三个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和医疗救治服务能力。深入开展文化惠民工程,推动镇文化站和嘎查村文化活动室、“草原书屋”、“村村响”大喇叭真正发挥作用,鼓励民间艺术团体开展活动。(四)深化社会治理,维护公平正义,加快建设“平安”新巴镇。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底线思维,以公平促进正义,靠平安促进和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一是慎终如始抓好疫情防控。压紧压实“四方责任”,严格落实“四早”要求,强化“人物同防”措施,确保全镇群众新冠病*疫苗接种率7月底前超过40%,做到能接尽接、应接尽接,切实以确定性措施应对不确定因素,全面筑牢疫情防控网。二是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全面贯彻*的民族*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扎根各族群众心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镇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交往交流交融,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决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治安全生命线。三是持续深化社会治理。始终绷紧安全稳定这根弦,持续推进平安巴镇、法治巴镇建设,巩固深化“扫黑除恶”行动成果,落实好“清风引领”系列行动。严格落实领导包案、接访下访等制度,用心用情用力做好解决群众诉求、化解重复信访等工作,切实将群众信访这项送到手里的民生问题竭尽所能解决好。统筹抓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五)坚持创新发展,强化动能支撑,加快建设“活力”新巴镇。保持经济较快速度和较高质量增长,投资是关键、改革是动力、开发是保障。要始终坚持有效投资拉动、对外开发带动、改革创新驱动,加快推动经济提速增量、提质增效。一是持续加力抓好有效投资。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一切围绕项目转,一切聚焦项目干,切实以持续的项目建设和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五年内,争取至少1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现全镇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覆盖;持续打造好农畜林产品生产基地,在此基础上争取农牧林产业投资项目落户巴镇。同时,抓好财*一事一议、路灯照明、村部广场和公共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民生领域中的项目,真正把项目转化为稳增长的现实生产力和投资拉动力。二是持续加力抓好招商引资。把招商引资作为追赶跨越、富民强镇的“生命线”,打好“资源为主、成本优势”这张牌,优化招商环境,提高招商实效。以重大项目的引进调整产业结构,以龙头企业的带动形成产业集群。三是持续加力抓好改革创新。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强化创新驱动协同发力,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改革创新的“头号工程”,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三年攻坚行动,构建推动创新硬支撑。深化苏木乡镇机关改革,推动承接新的审批项目。坚持以人才驱动推动创新发展,建立健全培养扶持、服务配套等为主的*策体系,切实通过本土人才培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起步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的开局之年,也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达成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交汇之年,做好今年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周围,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委、市委和旗委的决策部署,不忘初心使命,为“十四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好巴彦塔拉镇发展新篇章,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成立周年献礼!

巴彦塔拉镇环境卫生整治倡议书

广大农牧民朋友:整治环境卫生是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生活质量、建设美丽乡村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干部群众的美好愿望和应尽责任。农村是我家,卫生靠大家。为营造“清洁家园人人有责,清洁家园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需要大家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和广泛参与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促进我们家乡环境卫生大改观,将一个秩序井然、环境优美、文明繁荣的新家园展现在大家面前。为此,向全镇农牧民发出如下倡议:希望广大农牧民,全民参与,立说立行,积极营造村庄优美环境。一是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以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清庭院、清村屯周边、清坑塘沟渠、清农田耕地等“七清”为重点的积存垃圾集中整治,确保达到“庭院干净、街面干净、树槽干净”“村内外无垃圾、无粪堆、无柴堆、无建筑废弃物、无乱堆乱放”的“三净五无”标准。二是村屯公共设施建设。嘎查村村部、文化活动室环境整洁,嘎查村广场与公共场所环境整洁。保证道路畅通,规范整治道路两侧的经营摊点,施工行为,禁止延伸占道作业经营。三是连接线绿化管护。村内及连接线绿化带定期浇水、配备专人对绿化树木进行管护及抚育。制定可行的管护办法,保护绿化苗木,防止人、畜以任何方式破坏村屯的绿化树木和公共绿地,不得擅自砍伐、采挖村中的绿化树木。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竞争力,环境也是向心力。光阴如梭、时不待人,进*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共同把我们巴彦塔拉镇的村庄建成生态、绿色、宜居、清爽的幸福之地,让我们的村落成为生活安逸的“氧吧”,让我们的村庄成为文明健康的家园,让我们的家园成为美丽的风景!行动起来吧!

巴彦塔拉镇*委、*府

年3月2日

百年古镇多胜景温都故府韵犹存

巴彦塔拉镇位于科左中旗东南部,是我国北方草原开发较早的地区,蒙古民族的发祥地之一,从元朝开始这里一直是蒙古民族的游牧地。公元年(清崇德元年),清廷在这里正式设制,年3月至年11月,科左中旗*府设在这里,年成立巴彦塔拉公社,年改为巴彦塔拉镇。巴彦塔拉:蒙古语,富饶的甸子之意,境内有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乌斯吐自然保护区,温都尔王敖包、东蒙**干部学校、慧丰寺等多个旅游景点。乌斯吐自然保护区是镶嵌在科尔沙地的天然氧吧,植被茂密,动植物资源丰富。在这里满、蒙、汉民族文化相互交融,醉人的马奶酒,悠扬的马头琴,绚丽的那达慕篱火晚会和安代歌舞展示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景。三百年山里红古树昭示巴彦塔拉镇*通人和福万家。向往团结和平的人们,每年农历五月十二日,祭祀温都尔王敖包,祈祷国泰民安,风调雨顺。内蒙古的革命烽火从这里点燃,民族团结进步从此处生根,东蒙**干部学校依然传递着新一代的长征精神,传承着红色蒙古马精神。历经多年风雨的藏传佛教圣地慧丰寺,晨钟暮鼓,礼佛诵经仿佛依然。巴彦塔拉镇*通人和,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3.6万人民群众将敞开热情的怀抱,欢迎四方宾朋来这里做客!

*史学习

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

编辑:冀亚楠

排版:李梅

初审:白雪峰

终审:李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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