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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公安局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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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医生 http://pf.39.net/bdfyy/zjdy/210825/9360007.html
广大居民朋友:为了迎接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户籍人口信息的准确性、鲜活性、唯一性、权威性,按照《巴彦县人民*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和实施原则》的通知(巴人普组发〔〕1号)的精神、《哈尔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自现在开始至9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户口注销登记。(一)死亡人员应销未销户口清理。对于死亡人员应销未销的户口,根据公安部《死亡人口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注销户口。户籍人员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登记: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4.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派出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重复户口注销删除。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主动申报,公安机关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公通〔〕9号)的规定,保留其真实合法的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虚假)户口。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的重复户口,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强制注销。同时,深挖原因,有违法违规办户问题的,从严处罚。(三)参*户口注销。对于被批准服现役的,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公民服现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书;经告知七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批准服现役人员名单、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注销其户口。(四)出国(境)定居等户口注销。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批准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对于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及翻译件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登记。(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户籍业务的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试行)》的规定,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特殊情况下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权鉴定。(二)无户口人员登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策,无《出生医学证明》、长期外出的、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因历史原因等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96号)的有关规定及哈市局户口*策及时到辖区派出所申请补录户口。三、户口迁移。按照人口普查户口整顿要求,为解决我县巴彦镇、兴隆镇等城镇人(居住地)户(户口所在地)分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具备落户条件的凭据房屋不动产证或完税发票+购房合同,应当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四、变更更正错误人口信息。对于出生日期、民族、姓名等人口信息错误的,持原始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请上级机关审批。五、暂住人口登记。未登记的暂住人口按照《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并申请办理居住证。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流动人口申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疫情期间,请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业务时扫码、测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有序办理,防止人员聚集。-巴彦县公安局

年6月8日

责任编辑:曹春雷


  辑:武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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