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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六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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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网讯4月25日,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制定了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六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一、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相关项目。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支持脱贫地区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改善学校教学和生活条件;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

办法要求,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策享受中、西部*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策地区按照具体*策要求执行。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万元、万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十四五”期间,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万元。(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中职学校支持不超过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不超过万元。(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5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二、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编制《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

(二)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补短板;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支持*策。对于安排中央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策享受中、西部*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策地区参照具体*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三、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

(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同)项目,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策享受中、西部*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项目可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策地区按照具体*策要求执行。对中央单位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

四、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相关项目。

办法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部、退役*人事务部、中国残联编制《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二)退役*人服务设施;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办法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策享受中、西部*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光荣院、医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支持标准的50%申请。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策地区按照具体*策要求执行。

五、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相关项目。

办法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体育总局编制《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体育公园;

(二)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社会足球场地;

(五)健身步道;

(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办法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策享受中、西部*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策地区按照具体*策要求执行。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编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建设项目。

其中,(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部实施;(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三)(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

办法要求,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策享受中、西部*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设备包等按定额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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